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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翅翔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严翅翔,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住岳池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翅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翅翔窜至河南省郑州市未来路与商城路交叉口附近东久安广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生鲜广场”水果店内的深灰色双肩背包盗走, 被盗背包内有黑色联想牌E450c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快钱刷POS机一部、现金7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若干,被盗现金已被严翅翔挥霍,其余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联想牌E450c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快钱刷POS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202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严翅翔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广场附近乘坐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金水区金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地铁站,乘车期间严翅翔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出租车主驾驶与副驾驶之间档杆处的棕色卡包盗走,被盗卡包内有身份证、暂住证、银行卡等若干。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严翅翔窜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路双宇皮鞋商场,藏匿于商场三楼房间内等待工作人员下班,当天21时许,严翅翔从藏匿的房间内出来,转至商场三楼儿童乐园收银台处,用收银台上的一把剪刀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并将抽屉内的300元现金盗走,随后严翅翔继续在商场三楼的房间内藏匿。2020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严翅翔转至商场二楼,盗走二楼货架上的一条柳宾王牌男士黑色短裤、一件欣悦龙牌男士黑色短袖T恤,一双巴拉特牌男士黑色运动鞋。被盗现金已被严翅翔挥霍,被盗衣物已被追回。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柳宾王牌男士黑色短裤价值人民币75元,欣悦龙牌男士黑色短袖T恤价值人民币29元,巴拉特牌男士黑色运动鞋价值人民币138元。

被告人严翅翔于2020年7月13日8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双宇皮鞋商场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翅翔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汴价认刑字(2020)1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翅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翅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翅翔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翅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苏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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