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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芬贩卖毒品)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严芬,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青云谱交警大队附近将1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1000元毒资;

2、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洪都八区附近将2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2000元毒资,并从中留下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

3、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洪都八区附近将2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2000元毒资,并从中获得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

4、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青云谱交警大队附近将2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2000元毒资;

5、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青云谱交警大队附近将2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2000元毒资,并从中获利200元;

6、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小学附近将5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500元毒资;

7、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青云谱交警大队附近将1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了曾某某的1000元毒资;

8、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小学附近将1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1000元毒资,并从中获得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

9、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严芬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四区附近将3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卖给曾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曾某某的30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芬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芬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芬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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