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诚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严诚,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严诚曾因盗窃,于2013年4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被告人严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严诚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清风里汗蒸房休息区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脚旁的内存为256GB的黑色苹果牌11PRO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50元。

被告人严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诚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诚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得到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严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诚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