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严超凡, 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道**家园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镇**东**号)。2015年7月因吸毒被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严超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超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超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超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超凡,听取了被告人严超凡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超凡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严超凡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邹某某,谎称自己系江苏无锡一家劳务公司老板,家境殷实、有多套房产,以此取得邹某某信任。同年1月6日凌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严超凡以查看邹某某手机为由骗取邹某某的手机密码与支付密码,又于同年1月9日至2月5日分多次在邹某某手机支付宝、美团、京东等APP上办理贷款共计人民币9.45万元,并将其中8.55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或取现,用于陌陌充值和其他高额消费。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严超凡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超凡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超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超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超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超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超凡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19月6月2日
附:
1. 被告人严超凡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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