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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超明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普通二轮摩托车, 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广场前路段,遇何某某驾驶粤YR****小型轿车从**广场前路段缺口驶出掉头往**路方向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gm/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249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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