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72号
被告人严锦云,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锦云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锦云于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1月3日在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大厦**单元**层惠州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任职高级行政主任期间,伪造付款申请虚构报销,通过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惠州市**广告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惠州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及实际购销关系的情况下,伪造56份《付款申请书》并假冒惠州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钟某某和行政副总监刘某某签名审批,骗取公司财务人员向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广告有限公司付款共计1307318元。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8日,严锦云通过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户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惠州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2240010********,户名:惠州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路退还27笔款项共计550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锦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锦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严锦云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