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桥(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盗窃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曾因犯抢动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及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7年,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019年间,被告人严某某多次以自己能够搭违建获取赔偿、帮人安排车位、工作等理由在本市雨花台区对多人进行诈骗。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6-7月,被告人严某某称自己是拆迁项目负责人,以帮被害人周某甲在江宁石坝搭建违建获取赔偿为由骗取周某甲人民币36万元;
2.2017年8-10月,被告人严某某称自己是宁马高速拓宽工程负责人,以帮被害人刘某甲搭违建拆迁获取赔偿与房子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万元,以帮被害人刘某甲购买中南锦苑车位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9万元;
3.2018年10-12月,被告人严某某称自己是拆迁办的领导,以帮被害人吴某某搭建违建拆迁获取赔偿与房子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097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严某某称自己是江苏省公安厅综治办的领导,以帮被害人朱某某安排城管工作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3000元;以合伙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朱某某11000元。
另查明,2019年4-6月,被告人严某某以帮韩某某搭建违建拆迁分房子为由欺骗韩某某,被害人自称被骗人民币2070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严某某称自己认识拆迁办的人,以为苏某某低价申购安置房为由欺骗取苏某某,被害人自称被骗人民币7万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燕
检察官助理:吴越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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