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严龙国,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81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减刑9个月27天,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龙国、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严龙国伙同严某某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星坡路星坡巷5号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一辆宝雕牌BD-200-25B二轮摩托车秘密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82元,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龙国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曹家坡路78号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20元。
3.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龙国窜至清镇市红新社区下午路金盆小区,趁人不备,被害人孔某某停放的一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秘密盗走,后又将其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23元。
4.2019年8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窜至修文县龙场镇阳明西路95号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指认现场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龙国、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严龙国、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龙国、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龙国、严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3.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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