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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拥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曾用名:它,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8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住**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中拥酒后途经稻城县步行街时与对方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被劝离后,中拥在其居住的稻城县房屋外的汽车内拿了一把尖刀后返回步行街,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对方泽某某在劝阻两人期间被中拥刺伤。经鉴定:泽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中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中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中拥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刑期2012年3月5日止;于2015年因盗窃罪被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四年零六个月,因减刑一次,实际执行四年零四个月,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中拥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中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有布

                                      检察官助理:丁珍志玛

                                        2021年0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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