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松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松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擅自到松潘县水晶乡寒盼村寒盼沟集体林中,使用油锯、斧头盗伐林木10株,断成31件原木,用于装修房屋。经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鉴定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中某某盗伐的10个伐桩树种为云杉,活立木蓄积11.08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工斧一把(木质手柄,长90CM)、油锯一台(紫色,长80CM);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福义
检察官助理:白晓旭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中某某现居住于松潘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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