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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罗山县**镇**村**组,现暂住于定兴县**村。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罗山县**镇**村**组,现暂住于定兴县**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早8时许,定兴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经营的早点摊检查中发现,丰某某、陶某某在加工、销售的油条中有疑似添加含铝成份的添加剂,并在现场查获食品添加剂老香发(含硫酸铝钾),后对油条、老香发抽样送检,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油条中铝含量584mg/kg,已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老香发中铝含量为3.05%。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罗山县委组织部复函、查获现场及火箭牌老香发照片、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政协定兴县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委托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无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油条的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老香发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定兴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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