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49********,汉族,高中文化,南阳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局小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2月10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丰某某持注销可恢复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沿南阳市光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武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侧酒直供门前,与沿光武路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丰某某逃离现场。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李某某符合收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南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丰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丰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路露

检察官助理:刘美晨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