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左右,被告人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李公街交会处时,与刘某某(代驾)驾驶的鲁******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丰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定娜
检察官助理:吕洪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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