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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单县人,户籍在山东省单县**镇**街**号,无固定职业。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醉酒驾驶宁A****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银麻线(银横公路)**城南门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检验报告;

4.证人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59****。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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