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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219940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县**村**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区**岛**北路****有限公司门口,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5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864****)。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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