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8********,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阳**南村**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丰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B*****黑色大众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城关城区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丰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大嫌疑,执勤民警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实测值大于100mg/100mg,后将丰某某控制至兰考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采血送检,经河南唯实司法检验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丰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g。
被告人丰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丰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芳
助理检察员:肖慧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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