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丰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5月27日被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三百元。被告人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丰某某与朋友在黄山北站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喝了5两左右的劲酒,当晚20时06分许,被告人丰某某驾驶皖J****X号小型轿车由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往歙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永佳大道与牌坊路交叉口,遇民警检查。经现场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丰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告人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1.1mg/100mL。
被告人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褚强强
检察官助理 :方曼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775595****。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附光盘2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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