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2********,198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8日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5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丰某某无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现场抽血留样鉴定:被告人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8.9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保险单、查获经过;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芳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十二份,侦查卷二册。
3.被害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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