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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66********,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村**组。2015年9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丰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从兰坪县城驶往通甸镇。23时许,当其驾驶云******轿车从兰坪县城沧江路“青云酒店”停车场内倒车驶出的过程中,车辆与酒店通道大门的门框发生了刮擦,造成车辆及门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丰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个人身份查询、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2.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论告知书;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12mg/100ml,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石荣

检察官助理:李宛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村**组。联系电话1591186****。

2.案卷材料与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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