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41号
被告人丰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丰某某通过自制吸毒工具的方式,在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内,三次容留覃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小成
检察官助理:刘先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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