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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4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丰某某通过自制吸毒工具的方式,在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内,三次容留覃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小成

检察官助理:刘先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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