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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单元**号,住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山庄****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4时许,在丹江口市某某小区院内,因为挪车问题,被告人丰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朝对方身体拳打脚踢,在厮打过程中姜某某始终在拦架,在相互打斗的过程中丰某某将周某某推到并跪压在其上半身,后丰某某又朝周某某大腿处踢了一脚,致使周某某和姜某某倒地,随后周某某妻子李某某和姜某某合力将丰某某与周某某分开。2020年3月19日,因殴打他人,周某某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2019年12月3日,经湖北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其头部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丰某某对周某某胸部轻伤二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月2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2根以上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时,被告人丰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 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贞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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