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丰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16年6月27日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以来,被告人丰某某租用王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莒南县**镇**村的厂房大院,利用火碱从事非法加工兔毛的生意,丰某乙(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也参与其中帮助加工兔毛,产生的废碱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部土沟,共计排放约四、五十吨废水。经鉴定,排放的废水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王某某获得租金六千余元。案发后丰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测报告;关于危险废物的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同案人丰某乙、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38649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