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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2月起,被告人丰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租赁的厂房内,使用火碱(氢氧化钠)兑水对兔爪进行浸泡、脱毛,并将产生的废碱液直接通过排水口外排至厂房外侧水沟内。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丰某某因排放废碱液遭到他人控告,遂将厂房搬至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一民房内继续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废碱液通过暗管、渗坑进行排放。经监测,被告人丰某某在**村、**村的两处生产作坊所排出废碱液PH值均大于12。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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