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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彝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5328231978********,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队**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云南省耿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云南省耿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景洪市**村**号被害人岩某甲家中,发现岩某甲家中无人,便进入岩某甲的卧室内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手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机图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照片、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此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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