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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歙县**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期北门口,冒充熟人搭讪牛某某,在聊天时趁机扒窃牛某某随身背的皮包内现金100元。

2020年9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附近,冒充熟人搭讪查某某,在聊天时趁机扒窃查某某裤袋内现金200元。

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红星路黄山市**附近,冒充熟人搭讪王某某,在聊天时趁机扒窃王某某随身带的包内现金400元。

2020年10月11日12时许15分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小区**附近,冒充熟人搭讪王某某,在聊天时趁机扒窃王某某裤袋内现金200元。

202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丰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路附近,冒充熟人搭讪汪某某、吴某某夫妇,在聊天时趁机先后扒窃汪某某衣袋内现金100元、吴某某随身带的包内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之前的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佳俊

检察官助理:李雨田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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