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栋**单元**号。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网咖、**网咖、湘乡市**网咖、**网咖、湘潭市**实施盗窃,共计盗得五部手机。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487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网咖**号机位,趁夏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魅族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73元。
2、2018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网咖**号机位,趁陈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VIVO牌79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46元。
3、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来到湘乡市车站路**网咖35号机位,趁唐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酷派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65元。
4、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来到湘乡市桑梅东路**网咖**号机位,趁熊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OPPO牌R9SK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00元。
5、2018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丰某某伙同陈某某来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吉利社区**网咖**号机位,趁刘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其VIVO牌X9Plus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183元。
案发后,被告人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丰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丰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湘晖
检察员: 康 珉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