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丰某某在本市天心区**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6008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9日,被告人丰某某在本市天心区**铺**村张某甲家,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其车库里的1台黑色**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220元的价格卖予以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56元。
2、2018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丰某某在本市天心区**铺**村彭某某家,趁无人之际,采取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其车库里的1台深蓝色**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予以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984元。
3、2018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丰某某在本市天心区**铺**村何某某家,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主停放在其院子里的1台红色**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予以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30元。
4、2018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丰某某在本市天心区**铺**村张某乙家,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其院子里的1台蓝色**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予以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738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衣着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丰某某亲笔供词、户籍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彭某某、何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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