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45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3********,汉族,文盲,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派送员,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苑**幢**室,现住诸暨市**街道**区**号**室。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骑电瓶车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祥生新世纪小区内中心花园旁,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苏UU****的白色宝马轿车车门拉开,进入车内窃得现金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丰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已将赃款4000元退还被害人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丰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15******;
2.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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