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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许,被告人丰某某在东莞市各镇街、佛山市里水镇等地以代付充值卡款为由实施诈骗十六起,总涉案金额为6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厦**广场**楼,并打电话给邓某甲,谎称在邓某甲工作的**粉店内订餐。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邓某甲谎称已在附近商店购买三张电话充值卡,让邓某甲帮忙代为付款,邓某甲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三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厦**广场**楼**粉店内,将三张电话充值卡交给邓某甲,并收取3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2、2017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国际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柳某某,谎称是东莞市**镇**国际花园**期**栋**单元**房业主,要在柳某某工作的国际**猪扒包店内订餐,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柳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三张电话充值卡,让柳某某代为付款,柳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三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国际国际**猪扒包店内,将三张充值卡交给柳某某,并收取3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3、2017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万江区**花园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是东莞市万江区**湾**期**栋**房业务,要在刘某某工作的**猪扒包餐饮店内订餐,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刘某某谎称已在附近商店内订购三张电话充值卡,让刘某某代为付款,刘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三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万江区**帝景**栋**猪扒包餐饮店内,将三张充值卡交给刘某某,并收取300元。得手后,被告人丰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蔡某某,谎称是**湾**期**栋**房业主,姚在蔡某某工作的**猪仔包店内订餐,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蔡某某谎称已在附近商店内订购了二张电话充值卡,让蔡某某代为付款,蔡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二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万江区**帝景**栋**猪仔包店内,将二张电话充值卡交给蔡某某,并收取2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4、2017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石龙镇中央豪门小区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某,谎称是东莞市**镇**小区业主,要在黎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黎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黎某某代为付款,黎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小区**便利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黎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5、2017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公馆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何某某,谎称要在何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何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何某某代为付款,何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公馆对面的**便利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何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6、2018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村**岸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要在郭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郭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五张电话充值卡,让郭某某代为付款,郭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五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村**岸**便利店内,将五张充值卡交给郭某某,并收取5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7、2018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碧桂园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邓某乙,谎称是**碧桂园**栋**房业主,要在邓某乙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邓某乙谎称已在附近订购五张电话充值卡,让邓某乙代为付款,邓某乙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五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碧桂园**便利店内,将五张充值卡交给邓某乙,并收取5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8、2018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苑**园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孙某甲,谎称要在孙某甲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并让孙某甲将东西送到**山庄**号别墅,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孙某甲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孙某甲代为付款,孙某甲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苑**园**便利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孙某甲,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9、2019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南城区**路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邹某某,谎称要在邹某某工作的**水果店内购买东西,并让邹某某将东西送到南城区**路**大厦**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邹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邹某某代为付款,邹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南城区**路**水果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邹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0、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街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康某某,谎称要在康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购买东西,并让康某某将东西送到**元**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康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康某某代为付款,康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塘**镇**街**便利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康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1、2019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广场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某,谎称要在唐某某工作的**洗衣店内洗衣服,并让唐某某到东莞市**镇**广场**房拿衣服,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唐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三张电话充值卡,让唐某某代为付款,唐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三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广场**洗衣店内,将三张充值卡交给唐某某,并收取3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2、2019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社区**名居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卓某某,谎称要在卓某某工作的**水果店内购买东西,并让卓某某将东西送到东莞市**镇**社区**名居**栋**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卓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卓某某代为付款,卓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社区**名居**水果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卓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3、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东城区**湖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要在李某某工作的**水果店内购买东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李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李某某代为付款,李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东城区**湖**水果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李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4、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佛山市**镇**村**商业街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应某某,谎称要在应某某工作的**干洗店内洗衣服,并让应某某到**湾**栋**房取窗帘,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应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应某某代为付款,应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佛山市**镇**村**商业街**路**号干洗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应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5、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山水园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孙某乙,谎称要在孙某乙工作的洗衣店内洗衣服,并让孙某乙到石竹山水园二期2栋501房取衣服,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孙某乙谎称已在附近订购三张电话充值卡,让孙某乙代为付款,孙某乙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三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山水园洗衣店内,将三张充值卡交给孙某乙,并收取3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16、2019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经密谋实施诈骗后,来到东莞市**镇**豪门附近,并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要在赵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买东西,并让赵某某将东西送到**豪门**栋**房,后丰某某再次打电话给赵某某谎称已在附近订购四张电话充值卡,让赵某某代为付款,赵某某信以为真,后丰某某携带四张电话充值卡来到东莞市**镇**豪门**便利店内,将四张充值卡交给赵某某,并收取400元。得手后,丰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丰某某于在东莞市**镇**村**路**号**住宿**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贤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八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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