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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抓获,2020年6月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丰某某陆续在江西**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公司)购买书架、阅览桌、剘刊架等保险系列产品,累计签订16份订货协议,共计购买九次产品,金额60余万元。在与江西**公司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人丰某某隐瞒其个人债务和无意将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江西**公司的意图。期间,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西**公司五份订货协议所交付的两批货物(价值分别为55510元、233735元,合计289245元),被告人丰某某以广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将该两批货物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除现金支付给被告人丰某某货款44000元外,其余全部货款转账支付给广东**公司,广东**公司将所收货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人丰某某,被告人丰某某将收到的货款通过取现方式,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采取逃避手段,致使江西**公司无法追回其经济损失。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丰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采购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开票及货款结算情况、货物安装明细表、报案报告、订货协议书、出库单、欠条、江西**公司声明函、到案经过等书证;2周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丰某某供述与辩解;4、短信催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丰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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