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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赌博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1日至同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5日至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应县**乡**村家中,多次组织薛某某、韩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应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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