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328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湖南省**市**区**湾*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湖**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丰某某承租了邓某某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区乐化镇青坑村土地岭的房屋作为厂房,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化品的分装售卖工作。并假借****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四次从王某某和**贸易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约113吨,价值人民币21464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丰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约16吨,支付货款人民币14870元。
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丰某某假借**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32吨甲缩醛(二甲醇缩甲醛)购销合同,每吨人民币325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75100元;2020年7月1日丰某某案按实际到货重量与**有限公司结算,支付货款人民币74895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丰某某再次假借**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购销32吨醋酸甲酯的合同,每吨人民币250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80000元。2020年8月13日丰某某案按实际到货重量与**有限公司结算,支付货款人民币83625元。
4、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丰某某第三次假借**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谈好从该公司购进30吨二氯丙烷,每吨人民币125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37500元。2020年9月4日,**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实际将33吨二氯丙烷运至位于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的一过磅房,按照与被告人丰某某的约定过磅称重;准备过磅时发生泄漏。本次危险物品二氯丙烷实际价值人民币41250元。
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从提取的样品原样中检出乙酸甲脂、二氯乙烷、二氯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成分。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丰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私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二十一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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