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丰某甲、丰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78号

被告人丰某甲,男,1979年****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社区****号)。被告人丰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丰某甲因赌博,于2007年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5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6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丰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丰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丰某乙因赌博于2009年8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9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同年11月10日转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丰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在丹阳市开发区醉美艺术人生酒吧内,酒后伙同他人采用酒瓶子砸人的方式无故殴打被害人蒯某某,致蒯某某受伤。经鉴定,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景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庆富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