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丰某甲,曾用名丰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湘阴县**镇**宿舍。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吸毒,2014年11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丰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丰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网络会所,见被害人张某某在88号电脑位上睡着之际,将桌上一台苹果8-PLUS型手机盗走。当日7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在长沙市**街以600元价格将该被盗手机销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36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丰某甲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支付凭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丰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丰某甲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丰某甲现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