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丰瑞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少峰,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瑞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丰瑞杰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对被害人沈某某谎称可以提供资金通过被告人丰瑞杰给在其工作的银行有贷款业务的公司进行倒贷赚取高于银行利息的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资金倒贷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8日向被告人丰瑞杰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3000元,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告人丰瑞杰指定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00元。后被告人丰瑞杰将上述款项用于还账等个人使用,于2018年7月3日给沈某某转账利息人民币15000元后逃匿。
2.2018年6月8日,被告人丰瑞杰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对被害人鞠某某谎称可以提供资金通过被告人丰瑞杰给在其工作的银行有贷款业务的公司进行倒贷赚取高于银行利息的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鞠某某的信任,后以倒贷为由骗取鞠某某给其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丰瑞杰将上述款项用于还账等个人使用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瑞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瑞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瑞杰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丰瑞杰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丰瑞杰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瑶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丰瑞杰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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