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丰连发,男,1960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0********,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歙县**小区**栋**室。被告人丰连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 2010年4月16日因盗窃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30日因盗窃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丰连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连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丰连发来到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小区北门附近路边,冒充被害人吴某某老公的老表与吴某某搭话,后趁机将吴某某挎包内的200现金扒走。
案发后,被告人丰连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丰连发的供述与辩解;
4.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连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连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丰连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文洪
检察官助理:方曼菲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丰连发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歙县**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825595****;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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