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公刑诉〔2019〕277号
被告单位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31044****,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被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510664****。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居委。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被告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经营范围委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网络信息服务等,对外宣传由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手****电器集团、武河**公司、山东**科技及其他股东共同投资并负责运营的互联金融服务平台(即信联投),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莒南县**镇、筵宾镇等地设立代办点,招募理财师,向村民宣传年利率5.2%,存款无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05214元。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43408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作为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师,共吸收公众存款3086362元(全部为未兑付部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宣传资料、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侍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临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娟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50899****),被告王某甲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