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4********,藏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梧大队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梧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梧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丹某某酒后驾驶藏AK****号斯柯达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产业园大门和**大桥十字路口处时,因其在该路口闯红灯而与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川J6****号北京现代牌金色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侧面碰撞后,丹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向南侧工地围墙并翻车,造成其车内乘车人边某某死亡、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甲当即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其儿子刘某乙前来顶替后其藏匿在**工地内,刘某乙到现场向交警谎称自己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员,刘某甲于当日05时40分许前往**警务站投案自首。经查明,被告人丹某某和刘某甲二人均系无证驾驶。经鉴定,被害人边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丹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5.34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速度约为98km/小时(超速6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边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5万元,向将伤者边某某送往医院的亚某某、米某某支付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5.被告人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醉酒(205.34mg/100ml)驾驶车辆行为违反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其醉驾、无证、超速、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桑旦旺姆
检察官助理:德 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9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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