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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丹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32291977********,藏族,大专文化,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四川省马尔康市**镇**路**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凌晨05时49分许,被告人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U*****号小型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与李某某驾驶的川A*****号出租车发生刮擦。丹某某驾车逃逸,被李某某驾车拦下。经抽血检验,丹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86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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