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1261986********,藏族,识藏文,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镇**村人,住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相关诉讼权利,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丹某某与被害人布某某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村*组住宅对面,因债务纠纷协商未果,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藏刀砍了被害人布某某头部三刀,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侦查机关于案发当晚21时许在被告人丹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布某某锐器砍击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刀一把;2.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珠某某、扎某某、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物证检验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尼 玛 措
检察员:普布仓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丹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一证通一册、光盘四张、换押证一套、起诉书八份。
3、被害人布某某,男性,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72********,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那曲镇二居委三组,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已殁。
4、作案工具藏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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