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岛区**镇**路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抽血检测,在送检的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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