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9********,维吾尔族,中专文化,阿克苏市汽车城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号,住一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日被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银川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乃某某与朋友在一团**连吃饭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一辆无牌红色“YAMAHA”二轮摩托车,沿一团12连通连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团团部入口处时,被金银川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发现其为醉酒状态,随将其带至一团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6.5mg/100ml,已达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司亚娣

检察官助理:石悦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电话:13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