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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乃某某步行至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的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楼,发现一楼115应急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的窗户未锁,便翻爬窗户进入该办公室,盗窃办公室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香烟等物品,将笔记本电脑解锁后自行使用。2020年3月20日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发展合作局对涉案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香烟进行了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合计为人民币贰仟玖佰圆整(¥2900.00)。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乃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步行至仁寿县视高镇兴安大道一段6号亚铝模板有限公司门口时,翻爬围墙进入该公司门卫室,在门卫室内盗窃了两台樱花牌电热水器,后又在门卫室外的人行道盗窃了一辆凌肯牌摩托车,限后二人便将摩托车推至视高镇兴安大道一段北公交站路边处丢弃,将热水器由乃某某使用。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发展合作局对涉案的凌肯牌摩托车、樱花牌电热水器进行了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合计为人民币玖佰捌拾伍圆整(¥985.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乃某某被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乃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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