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路**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家属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安阳市殷都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区**公寓**座**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5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詹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开始,通过微信会员群以打造中国七亿中产阶级为名,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护贫保险”等虚假项目,发展下线。称只需要交纳1800元人民币即可加入该项目,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推荐其他人加入,即可分三级分别获得9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承诺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的方式,诱骗他人加入该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么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其上线杨某某加入“护贫保险”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4609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杨某某、马某舟和詹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其上线丁某某加入“护贫保险”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42922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丁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其上线侯某某加入“护贫保险”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386642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侯某某、么某某、詹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份通过其上线董某某加入“护贫保险”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972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袁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6月份通过其上线张某某加入“护贫保险”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51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张某某、袁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孟某某于2015年通过白某某(音)加入“中国梦国网平台”项目,于2017年开始进行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将收取的被害人交纳的163800元人民币,向其上线佘某某转款117100元人民币,个人据为己有46700元人民币;孟某某于2017年10月通过被告人马某某加入“金砖储备资产货币投资”项目,并向上线常某某转款6000元人民币,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7月份通过其上线申某某加入“金砖储备资产货币投资”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28074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线申某某、赵某某和周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份通过其上线常某某加入“金砖储备资产货币投资”项目,积极宣传该项目发展下线并帮助收款,将收取的共计992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给其上线常某某,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搜查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宣传推广虚假项目,建立微信群、拉人头,大肆发展下线,发展并管理会员,骗取钱款,其中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骗取数额巨大,马某某骗取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么某某、侯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常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审计报告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