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小区。2011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么某某通过微信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徐某某(已刑事拘留)取得联系,共同商议伪造驾驶等证件。后么某某向徐某某提供个人证件照片,由徐某某套用他人姓名及准驾车型,伪造驾驶证件、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寄送给么某某。么某某共支付价款1000元,后携带该证从事道路运输工作。
2020年8月4日,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冠县**小区内将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驾驶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么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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