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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么某某驾驶冀重型半挂车货车,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南区收费站西一停车场门前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赵某某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3月31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杜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4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么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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