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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么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街道**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街道**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暂缓羁押,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暂缓羁押,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1日,么某某被解除监视居住,并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我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么某某在唐山市古冶区自家开设的彩票站内,依托国家正规体育彩票“十一选五”和福利彩票“快三”的规则,自行提高赔率,采取不打印纸质彩票、直接收取投注人现金的方式销售“黑彩”,并根据国家正规体育彩票“十一选五”和福利彩票“快三”同期的中奖号码进行兑奖,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人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审查,2018年10月23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么某某销售“黑彩”总营业额为178290元,总支出为167103元,盈利11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手机及现金4646.3元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的么某某手机QQ“黑彩”记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出警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黑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海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3页、电子数据光盘3张。

3.扣押款物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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