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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毛健假冒注册商标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519号 

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1/1),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镇**西侧**地块(浙江**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毛健。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307821989********,汉族,联系电话:159********。

被告毛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健于2018年1月3日注册成立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加工、生产口红、唇彩等化妆品。2020年8月初,被告人毛健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张姓男子(身份不明)的订单,由张姓男子提供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为张姓男子加工生产假冒“MAC”、“MAYBELLINE”、“L’OREAL”注册商标的口红、唇釉、粉底液等化妆品。2020年8月19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单位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查获已生产完成但尚未交货给张姓男子的大量假冒“MAC”、“MAYBELLINE”、“L’OREAL”注册商标的口红、唇釉、粉底液,具体为:假冒“MAYBELLINE”品牌的粉底液721瓶、唇釉41120支、口红13379支;假冒“L’OREAL”品牌的粉底液1642管;假冒“MAC”品牌的唇釉(LIPGLOSS)61857支、唇釉(MATTE)21611支、唇釉(MATTE礼盒 12支/盒)1420盒、粉底液4054个、子弹头口红20694支。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口红、唇釉、粉底液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48158元。

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毛健于2020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营业执照,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未授权证明,销货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毛健的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鉴定证明;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健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晶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毛健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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