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义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9********,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晚,被告人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宝岛牌二轮摩托车沿S325线自东往西从江永二小向允山行驶。20时30分许,途经江永县潇浦镇锦堂美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及自身受伤。接群众报警后,处警民警在江永县人民医院对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毫克/100毫升,并委托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义某某血样检验,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68.74亳克/100亳升,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江永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义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义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某某187916元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义某某供述和辩解;5.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建议判处被告人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清鹏

检察官助理:蒋亚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义某某(联系方式:18942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