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义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乡**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区**府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7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6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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